- 針對本區都更案,住戶所提質疑皆符合法令規定,預計下周就會開始進行代拆申請的掛件。
針對輔導會議中重大問題,都更受害聯盟皆清楚紀錄。居民陳淑蘭表示,「本區更新事業計劃之劃定範圍中,部分建物遭實施者選擇性排除,劃定範圍畸形怪狀像斧頭,圈地標準以實施者方便為主。更新後24層高樓卻恐怕嚴重影響都更後同一社區其他建物的日照、採光與通行權利」。而劃定範圍中,實施者也尚未取得本區都更案唯一合法居民之權利變換計劃同意,實不應以申請代拆為手段掩蓋現行種種爭議。
實施者大方建設回應,針對本區都更案,住戶所提質疑皆符合法令規定,針對住戶的權利變換異議部分已召開4次協調會,預計下周就會開始進行代拆申請的掛件。
此外,針對住戶提出實施者之爭議性作法,營建署解釋,「都更過程中,每道程序都適法,才能接受申請代拆。若本區都更案仍有程序瑕疵,申請代拆於法、理皆不符,不會通過」。
其次,陳淑蘭再指出,北市汀州路4段23巷原為舊鐵道遺址,數十年來長期供人車通行,已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。近年來因都市更新,佔基地面積一半以上的公有地全被實施者買走,都更案從中截斷巷弄,汀洲路四段23巷成都更案廢巷。此一變更已影響都更單元範圍內外居民生活,然而目前參與機制中,都更單元範圍外之居民並無知情權。
都更受害聯盟認為,本案實施者至2012年1月16日止,仍二度進行變更事業計畫之掛件,卻罔顧周邊居民陳情保留巷道之心聲。實施者無論依據臺北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0條第1款或第2款聲請廢巷,均未符合規定(參照事業計畫書及新北市法規示意圖),北市府為何受理?北市府不應以行政法院判決為擋箭牌敷衍回應。
面對上述質疑,營建署表示,本區都更案若已有居民反映不良設計影響通行、採光等居住權益問題,實施者應保持該區周邊居民進出通暢之權益,以行人、腳踏車為主,修改動線設計,審慎考量是否變更都更設計。
至於,先選屋、再估價?權利變換計畫造假還能領契稅優惠、申請代拆爭議問題。都更受害聯盟表示,實施者大方建設執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涉違反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「權利價值」之爭議,實施者要求居民先進行選屋分配,再進行估價,本區都更案申請分配時間(2006年10月5日),竟然在評價基準日(2007年6月1日)之前。
都更受害聯盟提問,沒有評價基準日,不能核算各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前之權利價值,也無法計算更新後建物之總權利價值,如何決定各土地所有權人可受分配更新後建物之面積、戶數」?
都更受害聯盟指出,現行都更案檯面上採取權利變換制度領優惠、申請代拆,但檯面下實施者與住戶是簽合建私約。合建契約與核定後的權利變換計畫競合關係是什麼?實施者一有權利價值爭議,就挾權利變換之多數決申請政府代為拆除,主控權多操之在實施者,叫民眾怎麼相信這套制度?此類「真合建、假權變」之都更事實甚為普遍,為避免實施者操弄權利價值問題,政府應成立公正第三者單位,針對權利變換制度進行監督與查核。
大方建設回應,合建契約於都市更新現況裡甚為普遍,住戶可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其中一種計算方式保障自身權益,針對本區都更案,實施者仍有意願進行協調,唯協調時間頂多拖延數周,不可能久延。